闽技术师院科〔2022〕29号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科研业绩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研业绩奖励办法(修订)》已经第26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2022年12月26日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研业绩奖励
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增强我校科学研究综合实力,促进重大科研成果产出,实现科研工作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高质量发展,加快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技术师范院校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工作清单和负面清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发展实际,现对《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研业绩奖励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科研业绩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引领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诚信为本
弘扬科学精神,严谨治学,维护学术道德,提倡诚实劳动,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三)质量为要
坚持“四个面向”,聚焦国家、地方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国际重大科技前沿热点问题或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问题。科研业绩奖励向重大科研项目、高层次科研奖励、高质量科研成果倾斜。
(四)贡献导向
立足学校办学定位,聚焦“一流”,重点奖励有利于优化学科布局、有利于凝练平台团队特色、有利于夯实硕士点建设基础、有利于提升服务国家战略需要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
第三条 科研业绩奖励类别包括获奖科研成果、科研项目、论文、著作、研究咨询报告、信息专报、标准、成果转化等。
第四条 科研业绩奖励对象为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或符合第八条规定的非第一署名单位的我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及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校人事部门聘任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 科研业绩奖励采用积分制。
(一)第一署名单位的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业绩积分=奖励标准得分×贡献系数。奖励标准得分依据详见《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研业绩奖励条件与标准》(附件1)。
(二)非第一署名单位的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非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业绩积分=奖励标准得分×贡献系数×单位排名比例×个人排名比例。单位排名比例和个人排名比例详见第八条。
(三)贡献系数
贡献系数分为三档:符合贡献导向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贡献系数为100%;不完全符合贡献导向的、仅依托科研项目的科研成果,贡献系数为80%;不符合贡献导向、无任何依托的科研成果,贡献系数为50%。
第六条 科研业绩奖励工作程序包括个人申请、学院(研究院)审核、学校审定、奖励发放等。
(一)个人申请
科研业绩奖励实行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包括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主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本人指导的本校学生为论文第一作者的)等,符合第八条规定的非第一署名单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校内负责人。
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负责人向依托二级学院(研究院)提出科研业绩奖励申请,填报上一自然年取得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信息,以及相应科研业绩奖励标准得分。往年漏报的,按漏报当年度奖励条件与标准填报。
(二)二级学院(研究院)审核
各二级学院(研究院)对个人科研业绩奖励申请进行审核,按贡献导向原则,评定科研业绩贡献系数(按学科相近原则,由本学院、研究院评定,或协调相应学院、研究院评定),并计算科研业绩积分。各二级学院(研究院)签章后报科研处。
(三)学校审定
科研处复核各二级学院(研究院)汇总上报的科研业绩奖励申请,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二级学院(研究院),有异议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四)奖励发放
科研处根据审定结果和学校核定的科研奖励业绩积分与奖金兑换方案,划拨科研业绩奖励经费,由二级学院(研究院)统筹分配。在职、离退休教职工的科研业绩奖励经费从学校奖励性绩效列支;兼职人员科研业绩奖励经费从学校专项经费列支。科研业绩奖励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当年奖励性绩效全部分配到人,不结转留用。个人获得科研业绩奖励应依法纳税。
第七条 集体获得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负责人按参与者(包含校外成员,校外成员不占绩效,从专项经费列支)实际贡献进行二次分配;或参考以下份额系数K值分配:K=100÷(Z1×3+Z2×2+Z3×1+Zn×0.5),其中Z为参与者及其排序,K值即为100除以所有参与者权重总数之商,即Z1为K×3,Z2为K×2,Z3为K×1,其他参与者Zn为K×0.5。专项注明认定除外。
第八条 为促进协同创新和社会服务,我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的D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A级纵向科研项目、标注共同或并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A类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C级及以上研究咨询报告、D级及以上标准,单位排名第二的奖励比例为奖励标准的70%、单位排名第三的为50%、单位排名第四的为30%、其余单位排名的为10%;个人排名第二的奖励比例为奖励标准的70%、排名第三的为50%、排名第四的为30%、其余个人排名的为10%。无排名的合作成果根据列名人数和份额参照酌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1-2022年被SCI、SSCI、A&HCI、EI等收录的学术论文,按本文件认定。
附件:1.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研业绩奖励条件与标准
2.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术期刊分类目录
3.福建技术师范学院A类出版社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