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技术师院科〔2022〕9号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包干制”纵向社科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包干制”纵向社科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今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包干制”纵向社科项目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纵向社科项目包干制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干制”是指对项目经费扣除管理费后的其余全部经费进行包干使用。项目无需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按照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纵向社科项目。
第二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经费“包干制”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见附件)并提交科研处备案,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第五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开支,无须编制经费预算。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七条 间接经费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部分。
(一)管理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项目经费的5%提取。
(二)绩效仅用于实际参加课题研究的项目组成员(包含校外的项目组成员),严禁非课题组成员参与绩效分配。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研究团队贡献大小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绩效支出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第八条 绩效发放在项目结题通过后进行。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包干制”纵向社科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经科研处审核确认后,由财务处予以发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发放绩效:
(一)被撤项、被终止或结题验收未通过的。
(二)经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经认定有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等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年未办理结题的。
对于前款各项情形,如绩效费用已发放的,项目负责人须负责全额退还。
第三章 决算与验收
第十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达到预期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留用2年,由项目组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科研处备案。留用期到期后,学校将结余经费结转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并优先资助原项目承担者申报的校管后续研究课题。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按相关项目主管单位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时,财务处、科研处联合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财务、国资、审计、纪检等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不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学校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校内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有冲突,以此办法为准。如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政策有调整的,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
承诺书
2.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包干制”纵向社科项目
绩效支出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