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技术师院科〔2021〕5号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2021年4月20日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建设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提倡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学校从事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兼职人员,及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科研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申请专利、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等)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术规范及道德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第四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若涉及到此类成果,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在学术活动中引用他人的成果(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等),必须注明详细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第六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在发表前经过所有署名人的审阅,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若指导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引用该学术成果,即表示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八条 利用学校所提供的条件或在学校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人员,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若以学校署名发表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并由导师签字同意。
第九条 公开或发布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查验;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第十条 各类资助项目应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标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
第十一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受理
第十二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
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
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
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
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方面的方针、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科研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科研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利益。科研处在接到举报后,应主动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诉,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必要时可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
第十六条 对列入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由科研处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单位于30日内,在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单位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调查对象涉及单位负责人或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单位意见进行审议,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提交校纪委监察部门,建议作出相应处理,违反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由科研处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校纪委监察部门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处分。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或因此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当事人,由当事人向认定或惩处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校纪委监察部门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党纪和行政处分。有关职能部门相应撤销所有通过该项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并追回所得。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一条 在学术晋升、职务晋升、科研奖励、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估等,学校对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调查,对学术不端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 属于本细则第三章规定情形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并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二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术不端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当事人,学校根据本细则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予以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抄 送:校领导。 |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印发 |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