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技术师院科〔2021〕13号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福建技术师范
学院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2021年4月22日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1)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共享性的仪器设备。(2)性能指标达到我省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仪器设备。对于满足上述范围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但因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纳入共享平台的,由设备所属二级学院(中心、实验室)将情况书面报告科研处,经调查论证情况属实,报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不参与共享。
第三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是指校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将其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校内外其他单位
或个人开放,与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共享,用于教学、科学研
究、社会服务等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 基本原则。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过程中,要遵循“渐进、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
1.渐进性原则。根据我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分布特点,率先启动实施理工科学院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进实施全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工作。
2.开放性原则。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要物质支撑,是学校的财产,应面向全校开放,并逐步向校外、社会开放。
3.共享性原则。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实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杜绝独占资源和资源浪费的现象。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及职责。成立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全程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全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规范采购、放置、共享中心设立等工作。
第六条 科研处职责。负责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的运行和管理过程中以下情况进行论证:(1)大型仪器设备购前可行性论证;(2)大型仪器设备是否报废的论证;(3)大型仪器设备是否需要维修的论证;(4)大型仪器设备性能是否无法纳入共享的论证;(5)其他需要论证的情况。
第七条 共享服务中心构成及职责。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成立理工科学院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心。各中心纳入共享的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尽量集中。
各共享服务中心负责中心的具体实施和直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持共享仪器设备完好,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
2.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或标定,在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3.认真做好测试项目记录,建立健全测试资料档案,保证技术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4.为使用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秘密,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
5.遵守本管理办法,定期接受考核评估,及时报送总结等相关材料。
各共享服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二级学院院长或者平台负责人担任,并根据本管理办法,负责所在单位共享仪器设备组建和内部效益考评等运行管理。
设备所属管理单位为重大仪器设备配备实验技术人员,专人管理、培训上岗;大力开展教师培训工作,考核合格者可自主上机操作;建立健全重大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开放服务规程;建立开放服务日志档案,进行监督检查。
各重大仪器设备所属管理单位须认真执行实验室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重大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按时统计上报重大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并保证报送数据的可靠性、连续性与完整性。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共享运行
第八条 全面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实行预约制。共享服务中心仪器设备操作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用户的预约申请,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不得无理拒绝,并提前做好安排,保证仪器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 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所属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服从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其它仪器设备。同时,应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十条 每次测试化验(加工、试验)任务完成后,仪器设备操作管理人员应及时形成测试化验(加工、试验)报告。
第十一条 每次测试化验(加工、试验)任务完成后,仪
器操作管理人员应严格检查设备状况、发现设备故障后应及时组
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力争不影响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校领导。 |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