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技术师院科〔2021〕17号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福建技术师范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2021年4月22日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以及《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转让、应用和产业化,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应当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统一管理,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科研副校长,成员: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有:贯彻国家和省市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法规和政策,落实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制定校内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政策、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推介学校各类科技成果;由学校授权,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申报登记,确认成果的权属,参与各类合同的谈判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类合同;联系沟通社会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机构,构建协作关系;组织撰写并于每年向主管部门报送学校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必须经校相关部门按规定核定密级、降密或解密。机密级以上的成果转移转化前,必须依照法规上报有关部门审批。转化项目涉及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遵循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奖励。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学院(单位)应大力支持和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和督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之一的转移转化方式:
(一)向他人以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技术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二)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折算股份,作价投资,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三)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融资组建公司实施转化。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以采用下列之一的定价方式:
(一)委托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拍卖;
(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机构议价转让;
(三)由学校科研处、所在二级学院(单位)、成果完成人共同与受让方协议定价;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上述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属于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期15天;如有异议,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处置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学校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合作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科技成果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以采用下列之一的收益方式:
收益的体现方式可以是现金、股权或分成比例。
以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技术转让的科技成果,采用一次性全额付清、分期支付、入门费+提成、分年度提成等方式。采用入门费+提成或分年度提成的,原则上应有保底收益(在具体合同上约定)。
第十一条 科技合同审查签订程序:
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学院(单位)是科技合同申报和初审的基层单位,科研处是科技合同的受理和审查主体,签订程序按照《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研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单项成果转让、许可价格,以股份或分成比例体现的,以折价金额界定;以入门费+提成或分年度提成方式体现的,以入门费加前三年保底收益(如果有)合计金额界定。合同文本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和会签,需要时可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签署各方应切实履行合同条款,成果依托二级学院(单位)、成果完成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确保学校信誉,并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学校正当权益和收益。
第十二条 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融资组建公司(含学科型公司,下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组建公司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将融资方案、公司章程(草案)报送科研处审核后,报请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成果完成人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折算股份,作价投资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学校持有的股份可以委托校国有资产办公室持有,或委托成果完成人代持有,代持有期间学校享
有股东应有的权利,学校保留收回股份的权利;成果完成人代表
学校履行出资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对学校占有股份或实际控股的股份公司,原则上可由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下同)委派董事(董事长)或监事一名;必要时可委派公司财务人员。
第十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向受让方提供的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向科研处送交一份存档备案。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其中净收入指成果转化获得的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后的利润(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
第十七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所在二级学院(单位)的利益。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以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以技术转让或专利许可方式将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给他人实施的,转让所得现金净收入按以下比例一次性分配:成果完成人业绩奖励和劳务开支80%,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10%,所在二级学院(单位)业绩奖励10%。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校外企业的,成果的后续研究开发经费由入股企业投入;成果入股所获得的净收入分配比例,均按前款执行。
(三)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经批准由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公司实施转化的,按照职务成果在创办企业中所占收益(含股份分红)的20%缴交学校,其中的50%奖励所在二级学院(单位),成果完成人不再享受学校收益部分的分配。
(四)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离退休人员(第一完成人)从事原职务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其成果转让所占收益(含股份分红)的10%缴交学校,其中的50%奖励所在二级学院(单位)。
第十八条 成果转化收益(含股份)在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其内部协商决定,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备案。涉及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分配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积极从事本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一)成果完成人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二级学院(单位)同意并报科研处和人事处备案,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可按科研为主型岗位职责考核。
(二)成果完成人因实施成果转化的需要,可以申请离岗创业,经学校同意后,签订离岗协议,变更聘用合同。离岗从事成果转化创业工作的成果完成人学校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并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3年内(在本省内转化自主研发成果的可延长至5年)要求返校工作的按原职级待遇回原岗位工作。申请离岗创业的,应提前一学期提交申请报告和遗留问题(包括指导学生、承担课题、设备资产、后续课程计划等)的解决方案。离岗期间,成果完成人所承担的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中止,确需中止的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三)成果完成人完成的实验室成果,自行实施或与企业合作实施进行放大、中试的,在各级政府设立的产学合作项目推荐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留作科研经费的,视同来源于企业的产学研课题(横向项目)经费,参照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行校内预算管理。
(五)支持学生创新创业。探索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支持与企业、研究院所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和研究生科研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提高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成果完成人带领学生在项目转化实施地开展研发和实践工作,其工作量等同于在校内工作;成果完成人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并为所带学生提供相应的人身安全等保障措施;加强对学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共同维护学校科技成果的合法权益。可通过优惠或无偿许可专利的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六)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鼓励科研平台与地方、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加大向社会开放的力度,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支撑。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有偿开放的,收入、支出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的认定
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和分类评价标准,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移转化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依照省政府关于“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均应同等对待”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汇入学校账户,当年度实际到位金额按以下两种办法之一予以认定:
(一)项目到账经费500万元及以上视同国家级重大项目,200万元≤项目到账经费<500万元视同国家级重点项目,80万元≤项目到账经费<200万元视同国家级一般项目,50万元≤项目到账经费<80万元视同省级重大项目,30万元≤项目到账经费<50万元视同省级重点项目,10万元≤项目到账经费<30万元视同省级一般项目;
(二)项目到账经费30万元及以上视同A类论文1篇,10万元及以上视同B类论文1篇。
此外,获得各级科技奖、专利奖、新技术奖的应用性成果或政府表彰的应用推广项目,可视同相应级别论文,国家级奖项可视同国际顶尖期刊论文,省部级奖可视同A类论文1篇,厅级和地市级一等奖可视同B类论文1篇。
以上所视同的项目成果,由该项目成果主持人按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参与者名次或分配额度,当年度向科研处和人事处报备,适用于职称评聘(送审代表作除外)、岗位考核、人才选拔、评优评先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培育、孵化、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含内设机构,下同)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及其转化收益分配,依照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执行。
(一)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本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公示时间15日。如有异议,提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严禁未作贡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权益。
(三)担任学校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校党委批准,可兼职从事本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报酬纳入本办法收益分配统一管理;需在岗或离岗创业的,应辞去领导职务,经校党委批准,按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办法办理;在学校同意离岗时限内,要求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先辞去在企业任职(兼职),转让本人股权,并接受有关部门对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无问题后,根据岗位空缺等情况,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个人或二级学院(单位)未经授权以学校或相近的名义对外签订科技合同,或未经学校批准私自转让或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均属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经批准自行创办公司实施成果转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除学校控股外,企业冠名不得含有学校全称或简称。
第二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我方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外,增加技术负责人签名栏,由成果完成人亲笔签字,以示对转移转化项目负责。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技术负责人对实施转化的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有全责;发现弄虚作假,恶意虚构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造成技术受让方损失,其责任由相关人员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学校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因转让成果自身的问题而产生的经济赔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防止成果完成人对技术的非法垄断,对学校存量科技成果可采取强制许可;转让或许可的技术成果,合同正式生效满三年未实施且受让方无正当理由的,合同将自动终止。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价格和签订合同的,学校相关机构和经办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含发生投资亏损)产生的决策责任,不纳入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 “四技”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共建研发机构、专家(院士)工作站以及教职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合同订立过程应参照本办法实行统一管理,到校经费按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和科研业绩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校领导。 |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