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技术师院科〔2021〕19号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福建技术师范
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2021年4月22日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管理,促进学校科研创新能力提升,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提高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项目是指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委托我校科研人员进行的科研项目,包含技术开发(社科研究)、技术转让、技术(社科)咨询、技术(社科)服务(含政府购买及外包服务项目,对外检测服务、专业技术(社科)培训、承办赛事、会议)等项目以及其它非财政性项目。由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并按照合同执行的非计划类项目,按照横向项目管理。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社会委托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 也按照横向项目管理。
在本办法中未明确列为横向项目的,如要以横向项目管理,需经科研处和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核,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定。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科研经费。
第四条 横向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书面合同,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横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合法合规地使用科研经费,对所承担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还应尊重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第六条 依托单位职责。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的横向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等。
第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职责。作为学校横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合同的审核、项目立项、项目备案;协助办理技术合同免税认定手续;指导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协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结题和绩效支出审核。
第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横向项目年度经费的会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按照项目资金预算支付经费;审核各项费用支出的合规性。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按照学校和政府有关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做好横向项目研究所需的各类设备和物资的采购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职责。对横向项目经费管理进行监督,定期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抽样审计。对在横向科研活动中,违规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的合同签订,需按照《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研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其中涉及对外检测服务、专业技术培训、承办赛事、会议等项目合同按照非范本合同流转程序办理。境外委托的项目,需经学校批准后,再按照非范本合同流转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持《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横向项目执行计划书》的原件,合同、经费到账回执单、发票等的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到科研处立项。
对同一单位委托的同一研究内容不得重复申报立项。
经费来源不合法的或为取得科研经费而虚假设立的横向项目予以撤销,并按《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惩处。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结题,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横向项目结题报告书》及合同约定的成果材料(专利、软件著作权、论文、著作、咨询报告、成果报告等),经项目依托单位及委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科研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经项目依托单位及委托单位审核同意后,在合同到期前报送科研处批准项目延期。项目实施期只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申请中止或撤销,项目中止和项目撤销应由学校与委托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执行过程产生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或与委托方共享。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归属。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开发、社科研究类横向项目以及按照横向项目管理的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等个人所得应依法纳税。
间接经费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不受上述管理办法的比例限制。科技类项目管理费为7%,社科类项目管理费为5%。绩效支出等于横向项目到账总经费扣除直接经费和管理费后剩余的经费,分为实施绩效和结题绩效,其中实施绩效占70%,立项后下达;结题绩效占30%,结题后下达。
第十六条 技术转让、技术(社科)咨询、技术(社科)服务(含政府购买及外包服务项目,对外检测服务、专业技术(社科)培训、承办赛事、会议)等项目收入分配可在学校收取20%科研发展基金(其中学校10%,依托单位10%)后,按合同约定方案开支;也可按照《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研业绩奖励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因研究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调整横向项目部分科目预算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委托单位同意后,按照《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外协经费转拨。原合同中有约定外协经费转拨的,凭外协合同办理外协经费转拨手续;原合同中未约定外协经费转拨的,需与外协单位另签外协合同(外协经费比重原则上不得超过到校经费的50%),经依托单位提出,科研处和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核,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定后,方可按照非科研合同流转程序办理,凭另签的外协合同,方可办理外协经费转拨手续。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否则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责。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可全部作为绩效支出,奖励项目组成员,或继续作为项目组的后续研究经费。
第二十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手续的横向项目,财务处有权根据科研处的通知对项目经费予以冻结,对已发放的相应科研业绩奖励予以全额追回。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产生纠纷,学校立即冻结该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后应由我校支付的赔偿款项,在该项目余额中支付。若余额不足,可在该项目负责人其它横向项目结题经费中支付;若仍不足,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归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发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