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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技术师院科〔2022〕21号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2022-11-08 16:36  

 

 

 

 

 

 

 

闽技术师院科〔202221

 

 

关于印发《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2022年11月8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管理,促进学校科研创新能力提升,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提高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根据《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问答手册的通知》(国科办政〔202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闽政〔20163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项目是指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委托我校科研人员进行的科研项目,包含技术开发(社科研究)、技术转让(许可)、技术(社科)咨询、技术(社科)服务(含政府购买及外包服务项目,对外检测服务、专业技术(社科)培训、承办赛事、会议)等项目以及其它非财政性项目。由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并按照合同实施的非计划类项目,按照横向项目管理。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社会委托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 也按照横向项目管理。

在本办法中未明确列为横向项目的,如要以横向项目管理,需经科研处和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核,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定。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科研经费。

第四条  横向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单位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书面合同,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横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合法合规地使用科研经费,对所承担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还应尊重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第六条  依托单位职责。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的横向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实施,督促项目实施进度等。

第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职责。作为学校横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合同的审核、项目立项、项目备案;协助办理技术合同免税认定手续;指导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协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结题和绩效支出审核。

第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横向项目年度经费的会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按照项目资金预算支付经费;审核各项费用支出的合规性。

第九条  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按照学校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做好横向项目研究所需的各类设备和物资的采购工作。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按照学校和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横向项目研究所需的各类设备和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对横向项目经费管理进行监督,定期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抽样审计。对在横向科研活动中,违规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的合同签订,需依据《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研合同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科研合同流转程序办理。境外委托的项目,需经学校批准后,再按照学校科研合同流转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持《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横向项目执行计划书》的原件,合同、经费到账回执单、发票等的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到科研处立项。

对同一单位委托的同一研究内容不得重复申报立项。

第十四条  除因项目负责人身体状况、调动、公派出国进修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外,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拟变更项目负责人,需经项目依托单位及委托单位书面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变更后的剩余经费及后续到账经费由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负责。

变更前已经核定的科研工作量及科研业绩奖励属变更前的项目负责人,不予重新核定;变更后的科研工作量及科研业绩奖励部分属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结题,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横向项目结题报告书》及合同约定的成果材料(专利、软件著作权、论文、著作、咨询报告、成果报告等),经项目依托单位及委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科研处。

第十六条  立项后无法开展的横向项目,经项目依托单位及委托单位协商书面同意后学校予以撤项。经费来源不合法的或为取得科研经费而虚假设立的横向项目学校予以撤项,并按《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惩处。

第十七条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结题的横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经项目依托单位及委托单位书面同意后,必须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前报送科研处审批。项目实施期原则上只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合同约定的实施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无法继续实施的横向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依托单位及委托单位书面同意后予以中止。

对逾期不办理结题、延期或中止手续的横向项目,学校单方面予以中止。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产生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或与委托单位共享。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归属。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比例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80%(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和已结题项目不受比例限制),需编制预算,且预算不得调增;横向项目以及按照横向项目管理的项目,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比例列支,合同未约定的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包干使用,只需编制直接费用总额预算,无需编制详细的科目预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等个人所得应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非项目组人员经费、其他合理支出;间接费用包括学校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的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1 材料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2 测试化验加工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2.3 燃料动力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2.4 出版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的著作、论文等出版费用。

2.5 文献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的图书资料购买、打印、复印、文献检索等费用。

2.6 信息传播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的数据采集、专用软件购置、专业通信等费用。

2.7 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2.8 会议费: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其会议人数、天数由项目组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费的支出管理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文件执行。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由会议代表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在会议费等预算中核报。

2.9 差旅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开支标准按学校有关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2.10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等费用。科研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出访所需经费由项目组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安排和管理。

3.非项目组人员经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3.1 劳务费: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项目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已领取绩效的研究人员,不能发放劳务费。

3.2 专家咨询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和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4.其他合理支出: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直接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包括学校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

1.学校管理费用: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组成员(包含校外的项目组成员)工作实绩安排,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绩效支出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已领取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研究人员,不能发放绩效。绩效支出分为实施绩效和结题绩效,其中实施绩效不超过70%,立项后下达;扣除实施绩效后的绩效支出为结题绩效,结题后下达。

第二十二条  技术转让(许可)项目经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开支;合同未约定的包干使用,允许全部作为绩效支出开支。

第二十三条  因研究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调整横向项目部分科目预算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委托单位同意后,按照《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对于开支不合规的经费,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全额退回项目中;在项目结题、中止后应全额收归至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五条  横向项目外协经费转拨。三方或多方合同中有约定外协经费转拨的,凭合同办理外协经费转拨手续;原合同中未约定外协经费转拨的,需依据《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并按照学校合同流转程序另签外协合同,外协经费比重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否则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责。

第二十六条  结题后的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留在原项目中包干使用,允许全部作为绩效支出奖励项目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  对撤项的横向项目,已发放的相应科研业绩奖励收归至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对协商撤项的横向项目,项目全部经费按照约定执行;对非协商撤项的横向项目,项目全部经费收归至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求执行。对逾期不办理结题、延期或中止手续的横向项目,财务处根据科研处的通知对项目经费予以冻结。对学校单方面中止的横向项目,项目剩余经费收归至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后续产生的纠纷,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中止的横向项目,按照约定执行,经费报销期限三个月,遇寒暑假顺延,超过报销期限后,项目剩余经费收归至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延期的横向项目,按照约定执行。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产生纠纷,学校立即冻结该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  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后应由我校支付的赔偿款项,在该项目余额中支付。若余额不足,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偿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为调动教职工开展横向项目积极性,学校从202311日起暂不收取横向项目(除技术转让、技术许可项目外)管理费,收取时间另行发文。

第三十一条  为鼓励教职工成果转化,学校从202311日起暂不收取技术转让(许可)项目科研发展基金,收取时间另行发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施行。

 

 

 

 

 

抄送:校领导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1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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