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处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学校主站 | 首页 | 机构设置 | 规章制度 | 学风建设 | 学术委员会 | 办事指南 | 学科建设 | 研究生教育 | 研究机构 | 科研成果 | 党群工作

  当前位置:文章正文  

 

闽技术师院科〔2022〕8号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包干制”纵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22-06-02 15:59  

  

闽技术师院科〔20228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包干制”纵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包干制”纵向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今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2022527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包干制”纵向科技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备案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7号)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国科金财函〔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21年获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港澳)、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科技管理专项,以及各级主管部门要求按照 “包干制”经费管理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学校所属二级单位是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 预算与支出

第五条 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列支,直接费用无须履行调剂程序,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直接费用:设备费、业务费、非项目组人员经费、其他合理支出;间接费用:学校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的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电脑、打印机、空调、移动硬盘等通用办公设备不得列支。

2.业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电话通讯、办公网络、专利申请与维护等费用不得列支。

2.1 材料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2 测试化验加工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2.3 燃料动力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2.4 出版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的著作、论文等出版费用。

2.5 文献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的图书资料购买、打印、复印、文献检索等费用。

2.6 信息传播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的数据采集、专用软件购置、专业通信等费用。

2.7 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2.8 会议费: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其会议人数、天数由项目组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费的支出管理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文件执行。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由会议代表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在会议费等预算中核报。

2.9 差旅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开支标准按学校有关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2.10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等费用。科研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出访所需经费由项目组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安排和管理。

3.非项目组人员经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3.1 劳务费: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项目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已领取绩效的研究人员,不能发放劳务费。

3.2 专家咨询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和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4.其他合理支出: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直接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包括学校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各级管理部门核定了间接费用金额的,按照核定金额支出。各级管理部门未核定间接费用金额的,但对间接费用有管理规定的,根据规定核定。其余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扣除后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和创新战略研究等软科学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1.学校管理费用: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项目经费的7%提取。

2.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组成员(包含校外的项目组成员)工作实绩安排,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绩效支出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已领取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研究人员,不能发放绩效。

第三章 决算与验收

第七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二级单位、财务处审核后报各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项目完成达到预期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留用2年,由项目组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科研处备案。留用期到期后,未进行分配的,学校将结余经费结转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并优先资助原项目承担者申报的校管后续研究课题。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按各级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结题时,财务处、科研处联合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十条 学校科研、财务、国资、审计、纪检等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不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学校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校内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有冲突,以此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承诺书

 

 

 


附件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包干制”项目

经费使用承诺书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批准号

 

项目执行期

 

项目经费(万元)

 

依托学院
 
(研究院)

 

联系电话

 

本人郑重承诺,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严谨务实;

(二)遵守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规范,认真开展科学研究;

(三)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不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

(四)项目结题时,同意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监督。

如违背上述承诺,本人愿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做出的各项处理决定。

项目负责人(签字):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科研处、财务处、依托学院(研究院)和项目负责人各存一份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527日印发

 

 

关闭窗口

下载专区  

 

* 横向项目材料
* 纵向项目结题报...
* 科研创新平台
查询服务  

 

* 刊号查询
* 核心期刊查询
* 普通本科高校名录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科研处   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3757号-2

地址: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校园新村1号;联系电话:0591-85169350 ;邮编:35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