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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技术师院科〔2021〕1号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1-04-25 16:58  

 

 

 

 

闽技术师院科〔20211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单位: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经20211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2021119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1119日印发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学术道德和岗位聘任等涉及学术的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我校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确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风建设和岗位聘任等事项上发扬学术民主,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下同)和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35周岁,以遴选当年1月1日计,下同)的代表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青年教师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十分之一。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应学科的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具有较宽阔的学术视野和胸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大局观念、民主精神、科学态度和公平公正的学术判断力。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建议人选,经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批准后确定。特邀委员聘期与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但不计入学术委员会人数。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委员在任职期间退休或离岗一年以上者,即自然免任,其所在单位可提出替补人选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予以增补。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2/3以上同意通过后担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章程,承担基层单位相应学术职责。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按照章程民主推荐产生,经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教授委员会与学术分委员会可以并存,职责分工应在章程中确定,也可以委托其他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科研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一届任期内累计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达三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在决定专门学术事项时与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发言恪守保密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交由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术委员会授权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讲座、兼职)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授权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就相关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向学术委员会申诉,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并将复议结论提交学术委员会终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相关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由主任委员提议,采取举手表决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专门会议或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每年应当就科研工作情况和学术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向学校汇报。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此前颁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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